不少市民發現,菜場門口有了新設施——自助“寵物寄存處”,既方便養犬市民逛菜場,也保障了菜場健康安全的購物環境。
不少市民有遛狗散步、順道買菜的生活習慣,但菜場是禁止帶寵物入內的公共場所,愛犬無處安放,為解決此問題,市城管局在菜場入口處設置自助“寵物寄存處”。市民可以像超市寄存包一樣,把寵物寄存在門口的犬籠,不用擔心寵物丟失,也能安心買菜,此“貼心”舉措受到了市民的歡迎。目前,市城管局已在東山菜場、錦繡菜場、青云菜場、紫竹菜場四處設置了自助“寵物寄存處”,并安排菜場精細化管理班組隊員定期進行清理與消殺,保證寵物臨時寄存處的干凈衛生。
爭做文明養犬人,依法養犬、文明養犬,是每一個養犬人的責任和義務,一起重溫下“文明養犬指南”和養犬規定!
《無錫市養犬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不得攜犬進入機關、學校、幼兒園、少年兒童活動場所、醫療機構、賓館、車站候車室、金融經營場所、文化體育場館,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;
(二)攜犬外出或者乘坐電梯的,應當對犬只掛犬牌、束犬鏈,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、懷抱,或者裝入犬袋、犬籠;
(三)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。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,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。
(七)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,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。
(八)犬吠影響他人時,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收繳其犬只,并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、收回犬牌:
(一)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(一)項規定,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;
(二)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定,攜犬外出不采取相應措施的。
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(七)項規定,攜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,污染市容環境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以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